(2016)浙1081民初0430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0-18
案件名称
曾斌与胡筱葳、郭修财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斌,胡筱葳,郭修财,郭晨,胡国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81民初04304号之一原告:曾斌。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夏夫、王继敏,温岭市石塘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胡筱葳,曾用名胡娟。委托诉讼代理人:崔保华,江苏九州祥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修财。被告:郭晨。被告:胡国川,曾用名郭培元、郭一弘。原告曾斌与被告胡筱葳、郭修财、郭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8日立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7月5日申请追加被告胡国川为本案共同被告。原告于2016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可以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斌撤诉。案件受理费20505元,减半收取10252.5元,由原告曾斌负担。审 判 长 应 巧人民陪审员 林颖倩人民陪审员 蒋驰斌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郑 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