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830民初350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王太国与汶上县白石镇刘贾社区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汶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汶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太国,汶上县白石镇刘贾社区村民委员会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汶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30民初3506号原告:王太国,男,1975年3月2日生人,汉族,居民,住汶上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永强,汶上圣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汶上县白石镇刘贾社区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刘传荣,主任。原告王太国与被告汶上县白石镇刘贾社区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1日立案。原告王太国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太国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太国撤诉。案件受理费5023元,减半收取计2511.5元,由王太国负担。审判员 梁延军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孟凡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