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602执24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13
案件名称
伯克信与陈金标、淮北市友诚房地产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伯克信,陈金标,淮北市友诚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602执24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伯克信,男,1965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被执行人:陈金标,男,1967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被执行人:淮北市友诚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法定代表人:陈金标,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8日作出的(2015)杜民一初字第0116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3月14日向被执行人陈金标、淮北市友诚房地产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陈金标、淮北市友诚房地产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伯克信偿还借款本金1000000元、资金占用利息5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自2016年1月7日起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利率标准计算至付清款之日止),并承担本案执行费1245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职权于2016年8月18日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淮北市友诚房地产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位于中国矿业设备博览城的XX大厦XX栋XXX号房屋(面积为XXX㎡),因该房屋尚未竣工,暂不能处分变现,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8月22日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2015年12月8日作出的(2015)杜民一初字第01167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给付义务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期限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余庆审 判 员 王胜杰代理审判员 王晓菲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赵 静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