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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124民初79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8-25

案件名称

季玉庄与董秋生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孙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孙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季玉庄,董秋生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孙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124民初792号原告季玉庄,男,1969年12月8日出生。被告董秋生,男,1966年2月5日出生。原告季玉庄与被告董秋生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8日立案。原告季玉庄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季玉庄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季玉庄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2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66元,由原告季玉庄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李林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