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1124民初79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8-25
案件名称
季玉庄与董秋生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孙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孙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季玉庄,董秋生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孙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124民初792号原告季玉庄,男,1969年12月8日出生。被告董秋生,男,1966年2月5日出生。原告季玉庄与被告董秋生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8日立案。原告季玉庄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季玉庄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季玉庄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2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66元,由原告季玉庄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李林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