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625民初120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福建省乐普陶板制造有限公司与福建宏汇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省乐普陶板制造有限公司,福建宏汇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长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625民初1204号原告:福建省乐普陶板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长泰经济开发区古农银塘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彭幸华,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惠龙,福建闽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福建宏汇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连江县潘渡乡坡西村港里5号。法定代表人:林义奇,董事长。原告福建省乐普陶板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宏汇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7日立案受理。原告福建省乐普陶板制造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福建省乐普陶板制造有限公司以与福建宏汇置业有限公司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福建省乐普陶板制造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0883.28元,减半收取计10441.64元,由福建省乐普陶板制造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洪志荣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梁晓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