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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102民初143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杭州卓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李萍、张逸轩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卓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萍,张逸轩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102民初1433号原告:杭州卓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庆春路11号10F座,组织机构代码证号:71253554-8。法定代表人:许坚,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廖志青,江西人民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601200210826478。委托代理人:王玲玲,江西人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实习证号:36001604210020。被告:李萍,女,1965年10月3日生,汉族,江西省南昌市人,住南昌市东湖区。被告:张逸轩,男,1992年5月12日生,汉族���江西省南昌市人,住南昌市东湖区,系被告李萍儿子。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卓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李萍、张逸轩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结清2009年1月至2014年12月物业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卓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由原告杭州卓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预交的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125元,退回原告125元。审 判 长  徐荣根人民陪审员  张晓茜人民��审员徐先良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陶媛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