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81民初435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黄云峰与黄美玲、柳琼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云峰,黄美玲,柳琼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81民初4351号原告:黄云峰,男,1985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被告:黄美玲,女,1962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被告:柳琼芬,女,1970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原告黄云峰与被告黄美玲、柳琼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2日立案。原告黄云峰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黄美玲的起诉。本院认为,黄云峰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做的处分,黄云峰的申请未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黄云峰撤回对黄美玲的起诉。审判员 龚寿庆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肖 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