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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523民初144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01

案件名称

吴晓明与原雪明、宋玉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汤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汤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晓明,原雪明,宋玉英,石海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23民初1448号原告:吴晓明,女,1963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汤阴县。被告:原雪明,男,1972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汤阴县。被告:宋玉英,女,1971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汤阴县。被告:石海双,男,1962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教师,住汤阴县。原告吴晓明诉被告原雪明、宋玉英、石海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7日立案。原告吴晓明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石海双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石海双的起诉,处分自己的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晓明撤回对被告石海双的起诉。审判员  张志中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周佳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