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民申109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7-04-13
案件名称
张凤祥、张凤华物权保护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张凤祥,张凤华,天津市武清区高村镇人民政府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民申109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张凤祥,农民。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张凤华,农民。原审第三人:天津市武清区高村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高村镇。法定代表人:刘志杰,该镇镇长。再审申请人张凤祥因与被申请人张凤华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5)一中民一终字第02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张凤祥申请再审称,另案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3)一中民一终字第960号民事判决系依据张凤华提交的由他人代写的遗嘱及相互矛盾的证人证言作出的错误判决。本案依据该错误判决认定张凤祥与天津市武清区高村镇人民政府签订的《高村乡牛镇二村平房被拆迁户购房合同》和《高村乡牛镇二村平房住宅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中,张凤祥享有的各项权利与义务归张凤华所有,是错误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的规定申请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张凤祥与天津市武清区高村镇人民政府针对讼争的天津市武清区高村镇牛镇二街四间平房签订《高村乡牛镇二村平房被拆迁户购房合同》和《高村乡牛镇二村平房住宅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时,该房屋权属存在争议。2012年,张凤华起诉张凤祥析产继承纠纷一案,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一中民一终字第960号判决,确认讼争房屋归张凤华继承并所有。该判决为生效判决,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虽然张凤祥已取得根据《高村乡牛镇二村平房被拆迁户购房合同》和《高村乡牛镇二村平房住宅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确定的权益,并以抓阄形式确认了还迁房屋,但张凤祥据此得到的权益应由张凤华享有。张凤华请求确认张凤祥与天津市武清区高村镇人民政府签订的《高村乡牛镇二村平房被拆迁户购房合同》和《高村乡牛镇二村平房住宅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中,张凤祥得到的权益及拆迁奖励款归张凤华享有的主张,两审法院予以支持,并无不当。张凤祥对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3)一中民一终字第960号判决有异议,可以另行主张权利,本院不予审查。张凤祥的申请理由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张凤祥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郝津玲审判员 齐子良审判员 刘连芬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双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