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津0103民初636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7-02-23

案件名称

魏洁与刘罡赠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洁,刘罡

案由

赠与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津0103民初6365号原告魏洁委托代理人王梅,天津平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罡委托代理人谷永震,天津英联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魏洁与被告刘罡赠与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1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宋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魏洁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梅、被告刘罡的委托代理人谷永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原系夫妻关系,后2010年6月10日双方在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诉讼离婚,由于原告所在单位进行福利发放,对住房进行补贴,因需要男方出具在婚姻存续期间双方均没有领取任何的住房补贴的事实,原告才能得到单位的住房补贴。基于此原因,原告找到被告要求其单位出具未领取住房补贴证明,同时答应在房屋补贴发放时赠与被告补贴的一半,同时原告向被告出具了赠与承诺。在原告与被告离婚后,生活收入有限,而且随着原告抚养孩子费用逐年增加,造成原告经济上出现了严重困难,根据合同法有关赠与的规定,原告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撤销原告于2013年6月28日向被告出具的赠与协议;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提供如下证据:1、赠与协议,证明原告起诉本案的依据;2、赠与协议的底稿,证明原告是应刘罡的要求写的赠与协议,并不是自己的意愿,添加的部分是被告写的,现在因为原告将住房补贴用于孩子的教育和生活,所以要求撤销赠与合同。被告辩称,这不是赠与合同,赠与是无偿的,这是双方对于可期待利益进行分配的协议,如果没有被告的协助,这个可期待利益是不可能实现的,正是因为有被告的协助,原告才把一部分利益让渡给被告。请求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被告未提供证据。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质证意见如下:对证据1无异议;对证据2中添加的部分记不清是不是被告写的了。本院经审查原告提供的证据,认证意见为:原告提供的证据1、2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本院依据当事人的陈述和采信的证据,认定如下事实:原、被告原系夫妻关系,2010年6月10日离婚。2013年原告因领取住房补贴需要被告单位出具被告未分过房的证明,故双方约定被告协助原告出具证明,原告拿到住房补贴后分一半给被告。2013年6月28日被告将证明给付原告后,同日原告为被告出具承诺书,内容为:“我单位发放房屋补贴,为了得到补贴,需要让你在你单位盖章,证实你没有分过房,这样,我可以全额领取房屋补贴。在此,我承诺,在你单位盖章后,我所拿到的房屋补贴的一半属于你所有,在我拿到补偿款后无条件将属于你的一部分给你。”本院认为,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本案中,原告为被告出具的赠与合同明确载明,在被告为原告提供盖有被告公章的证明后,原告将所得的房屋补贴的一半给付被告,即该赠与合同是附义务的赠与合同,不适用任意撤销权,应适用法定撤销的相关规定。鉴于被告作为受赠人已经按照约定履行了向原告提供盖有单位公章的证明的义务,现原告要求撤销赠与合同的诉讼请求,不符合赠与人行使法定撤销权的条件,亦违背了合同法诚实信用的原则,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百九十条、第一百九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魏洁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魏洁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张宋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许畅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第一百八十五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第一百八十六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第一百九十条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第一百九十二条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