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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24民初233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李某与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柘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柘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朱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424民初2330号原告李某,男,1979年3月29日出生。被告朱某,女,1977年5月1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时显涛,柘城县第一法律服务所律师。原告李某诉被告朱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7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华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8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被告朱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时显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诉称,原、被告于××××年××月份举行结婚仪式开始同居生活,由于草率结婚,常因家庭琐事生气吵架,缺乏共同语言,导致长期分居,造成夫妻感情破裂。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女儿由原告抚养,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被告朱某辩称,被告朱某一向勤俭持家,操持家务,照顾老人,抚养孩子,对家庭尽职尽责,被告不同意离婚,鉴于不同意离婚,所以抚养权和共同财产就无需答辩。原、被告均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举行结婚登记仪式开始同居生活,××××年××月××日在岗王镇民政所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生一女儿李欣随被告生活。现原告以婚后感情不合,经常生气吵架常年分居为由,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以双方夫妻感情较好为由不同意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已十五六年,从同居后补办结婚登记手续来看,双方应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夫妻感情并未彻底破裂。在婚姻家庭中,夫妻生气吵架在所难免,但彼此只要多关心、多交流,珍惜多年的夫妻感情,努力去改善夫妻关系,即有和好希望。原告称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但无证据加以证实,本院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请求不予支持。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李某与被告朱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华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