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82刑初165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22
案件名称
张某犯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382刑初1656号公诉机关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绰号“胖子”,无业。现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5月22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关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乐清市看守所。乐清市人民检察院以乐检公诉刑诉(2016)16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8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乐清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彭晓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4月中旬至2016年5月22日,刘某甲、王某丙(均另案处理)在乐清市柳市镇峡门村一平房老屋等地开设赌场,以“牌九”比大小轮流坐庄的形式吸引他人前来赌博,并从中抽取头薪,每日抽取头薪约2000元。2016年5月初,被告人张某被赌场安排放哨10日,共获取好处费2000余元,期间赌场共抽取头薪2万元左右。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陈某、刘某乙、王某甲、聂某、郝某、王某乙的证言、证据保全清单、物证照片、通话记录、抓获经过、检查笔录、辨认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前科核实证明、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以营利为目的,协助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张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属从犯;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判处被告人张某六个月以上十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根据本案的具体犯罪事实、情节及被告人的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22日起至2016年11月21日止)。二、追缴被告人张某违法所得人民币2000元,予以没收。款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张益华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 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