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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20执515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沈忠兴与杨春浩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忠兴,杨春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沪0120执5155号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6)沪0120执5155号申请执行人沈忠兴,男,1952年9月2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被执行人杨春浩,男,1979年3月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本院在执行沈忠兴申请执行杨春浩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名下目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且已经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奉民一(民)初字第8673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沈燕明审判员李永林审判员陆正二O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方杨敏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审判长  沈燕明审判员  李永林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方杨敏附:相关法律条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