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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281民初1081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0-18

案件名称

王广乾与赵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广乾,赵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81民初10815号之二原告王广乾。被告赵新。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广乾与被告赵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王广乾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赵新的起诉。本院认为,王广乾的撤诉申请,系其自愿且并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广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保全费820元,合计1345元(王广乾已预交),由王广乾负担。(接下页)代理审判员 高 勇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海珠第1页共2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