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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26执15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7-11-20

案件名称

武明与陈小华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明,陈小华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26执150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武明,男,1964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现住翁牛特旗。被执行人陈小华,女,1968年x月x日出生,蒙古族,居民,现住翁牛特旗。本院在执行武明与陈小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冻结了申请执行人武明所有的中国工商银行的工资卡账号xxx、查封了担保人吴国栋所有的在翁房权证乌丹镇字第x**号房产,现因申请人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申请执行人武明所有的中国工商银行的工资卡账号xxx的冻结;二、解除对担保人吴国栋所有的在翁房权证乌丹镇字第x**号房产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张 志审判员 韩 武审判员 朱志平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孔令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