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826民初51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张月爱、王慕梁与解兵兵、张明琴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解某某,张某乙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第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绛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晋0826民初517号原告张某甲,女,1964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山西省绛县居民。被告解某某,男,1965年6月28日出生,汉族,山西省绛县居民。被告张某乙,女,1967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山西省绛县安峪镇孙王村居民。原告张某甲、王某甲与被告解某某、张某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甲到庭参加诉讼,原告王某甲、被告张某乙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甲诉称,2014年10月9日,被告解某某经原告丈夫王某乙介绍承运山西某碳素股份有限公司发住新疆建设兵团某天山铝业有限公司30%石墨质阴极底块,因被告事故造成货损,该损失应由被告赔偿,原告丈夫王某乙给被告垫付了74844元赔偿款,被告解某某于2014年10月26日给原告丈夫出具了欠据。经王某乙多次索要,被告均借口不还,王某乙于2015年10月6日因疾病死亡,为维护原告合法权利,故诉至法院请求:1、被告立即偿还原告74844元欠款;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原告张某甲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递交了以下证据复印件:1、常住人口登记卡;2、王某乙死亡注销户口证明;3、2014年10月26日借条一张。被告解某某、张某乙未递交书面答辩及证据材料。原告张某甲以其提交的证据综合证明:2014年10月份被告解某某的货车在运输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山西某碳素股份有限公司货损74844元,该公司随后将被告解某某货车扣押,要求赔款,2014年10月26日,王某乙为解某某垫付了该赔偿款,解某某向王某乙出具了借条。2015年10月6日王某乙去世,原告张某甲是王某乙的妻子,具有本案诉讼权利。本院根据原告递交的证据结合庭审查明事实如下:原、被告之间为民间借贷法律关系。2014年10月份被告解某某的货车在运输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山西某碳素股份有限公司货损74844元,该公司随后将被告解某某货车扣押,要求赔偿,2014年10月26日,王某乙为解某某垫付事故货损款74844元,解某某向王某乙出具了借条,双方未约定利息及还款期限。2015年10月6日王某乙去世,王某乙的儿子王某甲要求被告支付借款本金,被告以经济困难为由并未支付过本案借款本金。同时查明,原告张某甲是王某乙的妻子,王某乙的父亲是王某丁,王某乙的母亲是许某(2014年已经去世),王某乙有一子一女,儿子是王某甲,女儿是王某丙。被告解某某、张某乙是夫妻关系。本院依法向王某乙的上述第一顺位法定继承人告知他们均具有诉权,王某乙的父亲王某丁、女儿王某丙均表示他们放弃本案诉权。被告解某某与张某乙为夫妻关系,二被告对本案债务未进行清偿。本院认为,被告解某某、张某乙为夫妻关系,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原、被告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在王某乙去世后,被告应向王某乙的法定继承人承担还款责任而未履行。原告张某甲作为王某乙的法定继承人诉讼请求被告解某某、张某乙偿还借款具有事实依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第七款、第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解某某、张某乙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张某甲返还借款74844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1670元,保全费700元由被告解某某、张某乙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卢炎红审 判 员 王绛龙代理审判员 王 雷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赵煜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