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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225民初24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0-08

案件名称

安海东与董庆生、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合肥恒辉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海东,董庆生,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合肥恒辉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225民初249号原告:安海东,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委托代理人:宣玉洁,安徽铭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董庆生,男,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负责人:王绪珍,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子锋,公司员工。被告:合肥恒辉运输有限公司,住安徽省合肥市。原告安海东诉被告董庆生、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合肥恒辉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对合肥恒辉运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对合肥恒辉运输有限公司的起诉。助理审判员  倪岚岚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阮 旭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