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中法执字第2224-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任永洲与深圳市金雅彩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深圳市聚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仲裁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永洲,深圳市金雅彩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深圳市聚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中法执字第2224-2号申请执行人任永洲,男,1966年6月22日出生,居民身份证住址河北省廊坊市某某路某某广场某某号楼某某单元某某室,身份证号码某某。委托代理人陈蔚,北京市炜衡(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深圳市金雅彩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民治街道某某区某某栋某某层,组织机构代码某某。法定代表人陈艳芝。被执行人深圳市聚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某某大道以北、某某路以东某某大厦某某楼,组织机构代码某某。法定代表人张学翔。关于申请执行人任永洲与被执行人深圳市金雅彩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深圳市聚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合作协议纠纷一案,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国仲深裁[2015]D447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偿付本金人民币550905.5元及利息等费用,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向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信息中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中国人民银行深圳中心支行调查,被执行人深圳市金雅彩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均无可供执行的房屋土地、有价证券、工商股权、机动车辆、银行存款;被执行人深圳市聚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的房屋土地、银行存款且因该公司因犯罪已被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移送检察机关起诉,该公司目前亦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将上述查证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申请执行人未对查证结果提出异议。另,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发布至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振宇代理审判员 杨雁楷代理审判员 杜佳鑫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罗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