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830民初242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0-09
案件名称
王翠华、臧广忠与周启荣、臧研祥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翠华,臧广忠,周启荣,臧研祥,周杰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830民初2423号原告:王翠华。原告:臧广忠。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梅家宝,盱眙县盱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周启荣。被告:臧研祥。被告:周杰。原告王翠华、臧广忠与被告周启荣、臧研祥、周杰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3日立案。原告王翠华、臧广忠于2016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翠华、臧广忠以暂时无法找到三被告需要继续寻找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翠华、臧广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翠华、臧广忠负担。审 判 长 周 婷代理审判员 钱 岑人民陪审员 余从洲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余 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