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榕执字第19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8-29
案件名称
榕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吴必锋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榕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榕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榕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吴必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贵州省榕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榕执字第190号申请执行人榕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地址榕江县古州镇西环中路3号。法定代表人杨秀耸,榕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倪灵通,男,榕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资产保全部副经理。被执行人吴必锋,男,1975年6月18日生,侗族,大专文化,榕江县人,住榕江县古州镇。本院于2016年5月10日作出的(2016)黔2632民初20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明确吴必锋分期归还榕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贷款本息154912元,分期期间产生的利息3052元,共计157964元,该款项限于2016年6月30日前归还40000元;2016年9月30日前归还余款117964元。现第一期款项已到期履行,但吴必锋未能主动履行该义务,申请执行人榕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6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同日本院依法立案执行。经调查,被执行人吴必锋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榕江支行的账上有存款余额人民币50000元。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吴必锋未能按法律文书规定履行义务,现查明吴必锋有银行存款,依法应当扣划其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吴必锋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榕江支行的账上存款余额人民币42199元,至本院执行款专户(户名:榕江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账号:xxxxxxxxxx,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榕江县支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蒋元章审判员 宋文举审判员 钟文彬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茹芸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