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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83民初167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8-29

案件名称

孟祥国与成乃祥、孟令金等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祥国,成乃祥,孟令金,孟令德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3民初1672号之二原告孟祥国。被告成乃祥。被告孟令金。被告孟令德。本院于2016年4月7日作出(2016)鲁0783民初1672号财产保全裁定,依据原告的申请,对被告的财产进行了查封。现原告申请解除保全措施,为避免给当事人造成损失,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成乃祥、孟令金、孟令德车辆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师贤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秀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