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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322民初200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博罗县龙华镇粮桥村粮二村民小组与余金星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博罗县龙华镇粮桥村粮二村民小组,余金星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322民初2001号原告博罗县龙华镇粮桥村粮二村民小组。住所地:博罗县龙华镇粮桥村。法定代表人余宏超。诉讼代理人黄丽南,惠州市博罗县罗阳法律服务所律师。被告余金星,男,1953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博罗县。。原告博罗县龙华镇粮桥村粮二村民小组诉被告余金星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05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博罗县龙华镇粮桥村粮二村民小组诉讼代理人黄丽南,被告余金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博罗县龙华镇粮桥村粮二村民小组诉称,原告与被告于1988年1月1日签订《承包荒山合同书》,将苏洞山地约30亩承包给被告开发种荔枝,承包期限为25年。2012年12月31日到期后,被告到期后霸着原告的承包地约8亩的山地和果树不交还,还说:“这是我开荒的山地”,他还用铁丝网围住这8亩山地。被告的行为完全是一种霸道行为,在当今的法治社会是不能容忍的。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原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返还侵占原告的苏洞山地(地名)集体用地约8亩地,并由其立即搬出放在侵占地的自有物品;2、赔偿原告租金损失400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原告以侵权为由起诉被告,但原告庭审中未能提交案涉山地的权属证明,即原告无法证明其系涉案山地的所有权人,与本案有直接的利害关系,故原告主体不适格,对其起诉,本院予以驳回。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博罗县龙华镇粮桥村粮二村民小组的起诉。本案因被驳回起诉,已缴纳的100元案件受理费不用缴纳。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卢东明审 判 员  纪汉雄人民陪审员  吕文达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童春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