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12民初220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青岛丰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高亮物业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丰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高亮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12民初2203号原告青岛丰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丽,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庄新被告高亮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丰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高亮物业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自愿提出的撤诉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青岛丰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国全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清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