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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6执19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丁慎涛、李长荣与韩传新、安徽大自然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慎涛,李长荣,韩传新,安徽大自然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6执197号申请执行人丁慎涛,男,1967年12月25日出生,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申请执行人李长荣,女,1969年9月5日出生,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执行人韩传新。被执行人安徽大自然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涡阳县。法定代表人韩传新,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亳民一初字第0024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8月3日立案执行丁慎涛、李长荣与韩传新、安徽大自然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查封房产系轮候查封且须整体处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该案与本院(2015)亳执字第00264号一案合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蒋祥东审判员  赵瑞强审判员  齐广霞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施柏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