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83执117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14
案件名称
宁波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桥支行与陈青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83执1176号之一原告宁波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桥支行与被告陈青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4日作出的(2016)浙0283民初62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宁波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桥支行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陈青峰去向不明,本案依法查封了登记在被执行人陈青峰名下位于奉化市溪岸家苑2幢301室的房产,该房产为安置房,本案暂无法处置,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宁波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桥支行不能提供被执行人陈青峰的下落和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止2016年8月22日,被执行人陈青峰尚欠申请执行人宁波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桥支行案款50000元及相应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554元,执行费693.25元。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的(2016)浙0283执1176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仇飞龙审判员 宣小虎审判员 蒋伟琦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周梅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