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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5刑终24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李某、曾某犯抢劫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宜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某,曾某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5刑终246号原公诉机关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某,公司员工。因涉嫌抢劫罪于2016年1月26日被宜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宜都市看守所。原审被告人:曾某,公司员工。因涉嫌抢劫罪于2016年1月25日被宜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宜都市看守所。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法院审理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某、曾某犯抢劫罪一案,于2016年7月7日作出(2016)鄂0581刑初5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以被告人曾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被告人李某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李某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某、原审被告人曾某犯抢劫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上诉人李某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某撤回上诉。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法院(2016)鄂0581刑初53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邓宜华审 判 员  易正鑫代理审判员  张 端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周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