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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22民初368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田树清与刘喜军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树清,刘喜军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22民初3686号原告:田树清,男,1960年4月9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内蒙古赤峰市巴林左旗。委托代理人:于秀云,内蒙古云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喜军,男,1965年7月8日出生,汉族,个体户,现住内蒙古赤峰市巴林左旗。委托代理人:扈启超,男,1985年12月12日出生,满族,职员,现住赤峰市松山区松。原告田树清与被告刘喜军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7日立案。原告田树清于2016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田树清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其撤诉请求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树清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田树清承担。审判员  聂文江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 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