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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103行审2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21

案件名称

南宁市青秀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与南宁市永兴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责任公司行政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南宁市青秀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南宁市永兴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桂0103行审28号申请执行人南宁市青秀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法定代表人杨昌武,局长。委托代理人谢莹,南宁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夏德斌,南宁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南宁市永兴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宁市江南区。法定代表人韦庆光。申请执行人南宁市青秀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青秀区城管局)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青城管行决(2016)001号行政处罚决定。经补正后,本院于2016年8月16日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申请执行人青秀区城管局称,被执行人南宁市永兴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永兴公司)于2013年6月起,在未经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占用南宁市青秀区三屋园艺场内三屋园艺场场部西北侧约300米处9774.97平方米的土地兴建驾驶员训练场,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属非法占用土地行为。青秀区城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调整南宁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范围的批复》(桂政函(2012)55号)以及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行政处罚权范围的通知》(南府发(2012)68号)文件精神,于2016年1月12日对永兴公司作出青城管行决(2016)0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内容如下:一、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9774.97平方米的土地;二、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6350.83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均为硬化地面),恢复土地原状;三、并处罚款146624.55元。按每平方米15元的标准处以罚款,罚款额为:9774.97平方米×15元/平方米=146624.55元。该处罚决定于2016年1月13日送达后,永兴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之后,永兴公司仅履行了缴纳罚款的义务。青秀区城管局于2016年7月14日向永兴公司送达《履行义务催告书》,督促其自催告书送达之日起10内退还非法占用的9774.97平方米的土地并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6350.83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均为硬化地面),恢复土地原状。但永兴公司一直没有履行上述义务。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特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青秀区城管局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青城管催字(2016)022号《履行义务催告书》及送达回证;2、青城管行决(2016)0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及送达回证;3、青城管行听告(2015)028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及送达回证;4、土地违法案件处理决定呈批表;5、案件讨论笔录;6、关于永兴公司在南宁市青秀区三屋园艺场内三屋园艺场场部西北侧约300米处非法占地的调查报告;7、土地违法案件立案呈批表;8、现场照片;9、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营业执照(副本)、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税务登记证、韦庆光的居民身份证、委托书、梁喜荣的居民身份证、《土地租赁协议书》;10、对梁喜荣的询问笔录;11、土地违法案件现场勘测笔录;12、永兴公司用地范围图、永兴公司地类详查图;13、永兴公司用地基本农田及规划分析示意图;14、永兴公司的工商公示信息;1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16、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证。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青秀区城管局作出的青城管行决(2016)001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且该行政处罚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永兴公司未完全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青秀区城管局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的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南宁市青秀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作出的青城管行决(2016)001号行政处罚决定的第一项“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9774.97平方米的土地”、第二项“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6350.83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均为硬化地面),恢复土地原状”,准予强制执行,由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田 波审 判 员  滕 莹人民陪审员  陈凤兰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罗 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