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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荣执字第4674-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四川鑫泰力电缆有限公司与四川达源山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鑫泰力电缆有限公司,四川达源山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荣执字第4674-1号申请执行人四川鑫泰力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法定代表人高儒,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四川达源山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荣县。法定代表人邹成华,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荣民二初字第36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5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货款379388.60元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61085.52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4358元、执行费65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四川达源山实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6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郝小军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童 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