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古执字第00532-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计素平、冯秀光与被执行人刘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本裁定书
法院
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计素平,冯秀光,刘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古执字第00532-1号申请执行人计素平,男,1963年3月24日出生,住绥中县王宝乡。申请执行人冯秀光,申请执行人计素平之妻,1964年11月26日出生,住址同申请执行人计素平。被执行人刘迪,男,1986年4月4日出生,住锦州市古塔区。申请执行人计素平、冯秀光与被执行人刘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古民初字第0040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5年12月21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8月11日扣划被执行人刘迪银行存款1370.00元给付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7月20日将被执行人刘迪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2014)古民初字第0040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郭春海审判员 李 红审判员 苏锦元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