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122执143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莒县东盛橡胶有限公司与沂水县金诺橡胶制品厂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莒县东盛橡胶有限公司,沂水县金诺橡胶制品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122执1436号申请执行人:莒县东盛橡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京东,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沂水县金诺橡胶制品厂。法定代表人:武斌,沂水县金诺橡胶制品厂厂长。申请执行人莒县东盛橡胶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沂水县金诺橡胶制品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莒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29日作出的(2015)莒商初字第70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7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申请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标的:货款1441800,案件受理费17911元、保全费5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于2016年8月18日向本院交纳800元。申请人于2016年8月18日向向本院出具证明一份,证明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特申请撤回执行。本案执行程序终结。本院认为,本案因申请人已与被执行人达成分期付款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鲁1122执1436号执行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志刚审判员 刘永保审判员 宗云剑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文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