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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330执79-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孙凤英申请执行申请执行赵东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凤英,赵东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凤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330执79-2号申请执行人孙凤英。被执行人赵东强。申请执行人孙凤英与被执行人赵东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凤县人民法院(2015)凤民初字第0014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5月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案件款11200元,诉讼费40元、执行费68元。三项合计11308元。在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司法公开告知书、确定执行人成员告知书、拒不履行生效裁判义务法律后果告知书等法律文书后,被执行赵东强向法院承诺在2016年6月底,给付11308元案件款,到期后,被执行人失去联系。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总对总”和房管部门查询均没有可供执行线索,本院将其纳入失信名单后,仍无结果,以上情况给申请执行人说明情况后,申请执行人同意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凤民初字第0014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执行线索后,申请执行人可以随时申请对原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华忠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孙伟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