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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625执13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林伟强与张汉林民间借贷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伟强,张汉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长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625执133号申请执行人林伟强,男,1989年3月1日出生,汉族,务农,住福建省长泰县。被执行人张汉林,男,1989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务农,住福建省长泰县。申请执行人林伟强与被执行人张汉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11月6日作出的(2015)泰民初字第214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2月25日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欠款人民币100000元及利息(从上述逾期还款之日起,以尚欠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2%向原告支付利息)。执行中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张汉林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泰民初字第214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勇忠代理审判员  王伟平代理审判员  陈小明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黄明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