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2327执21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殷向春申请执行人民财产保险公司交通事故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殷向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仁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永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327执216号申请执行人殷向春,男,彝族,1986年9月12日生,住永仁县。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仁支公司地址:永仁县永定镇仁民路23号组织机构代码证:91758272-7本院在执行原告殷向春、殷华翠、殷晓聪、殷晓杰诉被告临沂新鲁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费县分公司、张圣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费县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仁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2016)云2327民初241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仁支公司赔偿殷向春损失112514元执行到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6)云2327民初241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仁支公司及殷向春赔偿张圣华损失112514元,现已全部执行到位,现予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金平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罗灵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