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121执97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盘锦荣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军彪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洼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盘锦荣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军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121执970号申请执行人盘锦荣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天合新城小区。法定代表人:李荣珍,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王军彪,男,1953年7月29日出生,汉族,大洼县教师进修学校退休工人,现住辽宁省大洼县大洼镇紫金家苑小区。本院在执行(2016)辽1121民初965号申请执行人盘锦荣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军彪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大洼区人民法院(2016)辽1121民初96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刘艳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政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