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306民初206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杨玉香与苗猛、骆登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玉香,苗猛,骆登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306民初2062号申请人:杨玉香。被申请人:苗猛。被申请人:骆登云。申请人杨玉香与被申请人苗猛、骆登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杨玉香于2016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苗猛、骆登云价值16000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以名下坐落于周村区东民路X号巷XX号楼X单元X层东户(产权证号:XX-XXXX**)的房产一套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杨玉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申请人杨玉香名下坐落于周村区东民路X号巷XX号楼X单元X层东户(产权证号:XX-XXXX**)的房产;二、冻结被申请人苗猛、骆登云在各银行账户内的存款160000.00元,如无存款或存款不足,即查封或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涛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邹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