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830民初370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6
案件名称
盱眙宇源五金电器设备销售部与盱眙县官滩镇金圩村民委员会补正笔误裁定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830民初3706号本院于2016年8月12日对原告盱眙宇源五金电器设备销售部与被告盱眙县官滩镇金圩村民委员会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6)苏0830民初3706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2016)苏0830民初3706号民事判决书中正文第二页第二十行的“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计1250元,由原告盱眙宇源五金电器设备销售部负担。”,应补正为“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由被告盱眙县官滩镇金圩村民委员会负担”。审判员 丁德平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种 皓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