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黑03行初2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密山市美粒多米业有限公司、密山市金马鞋业有限公司与密山市杨木乡政府、密山市政府其他行政纠纷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鸡西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密山市美粒多米业有限公司,密山市金马鞋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四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黑03行初24号起诉人:密山市美粒多米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冷瑞祥,职务董事长。起诉人:密山市金马鞋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冷瑞祥,职务董事长。密山市美粒多米业有限公司、密山市金马鞋业有限公司起诉称,1、被告密山市杨木乡政府、密山市政府行使行政职权违背行政诉讼法,是以自身政绩利益为出发点,2004年1月15日密山市杨木乡政府把板石村小学的土地谎称为国有土地产权可以依法过户,与原告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本意就是让原告投资建厂开办大型米业公司,其目的就是借用原告的优势及影响力。2、请求确认二被告行政行为违法,撤销密山市政府信访局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给予原告行政赔偿,消除影响,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121万元。本院经审查认为,起诉人在起诉状中列明,密山市美粒多米业有限公司、密山市金马鞋业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均是冷瑞祥,但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已经分别于2015年1月10日、2006年3月14日到期。起诉状中多次表述二被告欺骗原告投资建厂,没有给其办理房屋产权证,是欺骗原告的行为,但未写明被诉的行政行为是什么,起诉人要求二被告履行什么样的法律职责,或者二被告的什么行政行为侵害了起诉人的合法权益。起诉人也没有提供出相关的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书面文书。起诉人在提供的起诉材料中只提供出了一份冷瑞祥个人与密山市杨木乡政府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如在该房屋买卖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属于民事案件受案范围,并不属于行政案件的受案范围。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起诉不具备其他法定要件”,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故原告的起诉不符合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受案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四十九条第(一)、(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原告的起诉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武建明审 判 员  李绍军代理审判员  吕 洋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冯 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