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81执164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12
案件名称
黄远安与叶菲菲、叶大明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远安,叶菲菲,叶大明,余姚市立发盛炊具厂,郑杰松,余姚市杰达印务有限公司,郑茂裕,赵伟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81执164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黄远安,企业主。被执行人:叶菲菲,职业不明。被执行人:叶大明,职业不明。被执行人:余姚市立发盛炊具厂(个体工商户)。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经营者:叶菲菲,职业不明。被执行人:郑杰松,职业不明。被执行人:余姚市杰达印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余姚���。法定代表人:郑杰松,职务不详。被执行人:郑茂裕,职业不明。被执行人:赵伟丽,职业不明。申请执行人黄远安与被执行人叶菲菲、叶大明、余姚市立发盛炊具厂、郑杰松、余姚市杰达印务有限公司、郑茂裕、赵伟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甬余梁商初字第29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标的37200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只有少量银行存款,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采取限制消费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周溶溶审 判 员 汪惠萍代理审判员 尚 洁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徐虹玒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