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523执保5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刘某与章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章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523执保52号申请人:刘某。被申请人:章某。本院在审理刘成诉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刘成于2016年8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章某银行存款15.7万元予以保全。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刘成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章某的银行存款15.7万元。案件申请费1270元,由申请人刘成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先锋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徐志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