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404执47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王某某申请执行王某某继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404执476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被执行人王某某。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申请执行王某某继承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本院(2016)陕04民终字第374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将案件款26884元全部执行回并已给付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陕04民终字第37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正审判员 段边区审判员 史雪红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