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523民初122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18
案件名称
杨某诉唐某同居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邵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唐某
案由
同居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邵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523民初1227号原告杨某,男,1933年8月25日出生,汉族,被告唐某,女,1958年5月14日出生,汉族,本院于2016年8月18日受理原告杨某诉被告唐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杨某自愿撤回起诉,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杨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本案已交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审判员 吴社忠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徐慧颖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