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322民初293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魏明安与刘宝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明安,刘宝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22民初2937号原告:魏明安,农民,被告:刘宝宝,农民,委托代理人:王忠齐,河南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明安诉被告刘宝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魏明安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魏明安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魏明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魏明安承担。审判员 曹争光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 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