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521民初221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8-25
案件名称
原告黄某与被告邱某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邱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521民初2211号原告:黄某,女,汉族,1978年1月19日生,住四川省泸县。被告:邱某某,男,1972年3月16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原告黄某与被告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诉讼。本院认为,诉讼中,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撤回对被告邱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黄某负担。审判员 先伟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唐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