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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303执恢109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2

案件名称

宋金祥与张店共青团路阿玛尼酒水营业部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金祥,张店共青团路阿玛尼酒水营业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303执恢1097号申请执行人:宋金祥。被执行人:张店共青团路阿玛尼酒水营业部,住张店共青团路102号。本案执行的宋金祥申请执行张店共青团路阿玛尼酒水营业部拖欠工资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现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淄博市张店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2011)张劳仲案字第71号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全部履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邵昌学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郑云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