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525民初206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0-13
案件名称
罗宜英与周廷忠一般人格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古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宜英,周廷忠
案由
一般人格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525民初2063号原告:罗宜英,女,生于1972年6月13日,汉族,农民,住四川省古蔺县。委托代理人赖廷超(系原告丈夫),男,生于1971年8月23日,汉族,农民,住四川省古蔺县。被告:周廷忠,男,生于1933年6月20日,汉族,农民,住四川省古蔺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罗宜英与被告周廷忠一般人格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8月8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宜英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宜英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罗宜英负担。审判员 祝 梅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琪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