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482民初字290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陈某甲与陈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甲,陈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482民初字2905号原告陈某甲。委托代理人高贤元,常州市天宁区城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某乙。原告陈某甲诉被告陈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7日公开进行了审理,并于2016年8月12日依法作出判决,因本案涉及到个人隐私,本案判决书不在互联网公布。审判员  储亚君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单光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