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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326执11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吕少雷与王杰、杨彩波无因管理纠纷、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淅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淅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少雷,王杰,杨彩波,淅川县顺捷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淅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326执116号申请执行人吕少雷。被执行人王杰。被执行人杨彩波。被执行人淅川县顺捷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彩波。吕少雷与王杰、杨彩波、淅川县顺捷物流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淅川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4日作出的(2015)淅民商初字第164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王杰、杨彩波、淅川县顺捷物流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吕少雷于2016年3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王杰、杨彩波、淅川县顺捷物流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王杰、杨彩波、淅川县顺捷物流有限公司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吕少雷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王杰、杨彩波、淅川县顺捷物流有限公司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吕少雷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卢晓娜执行员 :李晓东执行员 :郭胜武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肖长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