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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5民初869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史继磊与天虹商场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继磊,天虹商场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5民初8690号原告史继磊,身份证住址山东省宁阳县鹤山。被告天虹商场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中心路(深圳湾段)3019号天虹大厦9-14楼、17-20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18842912J。法定代表人高书林。本院在审理原告史继磊诉被告天虹商���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天虹商场股份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涉案产品为进口产品,生产企业不在中国境内,产品的进口地及总经销商均不在深圳市南山区,本案应当由涉案产品总经销商所在地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管辖,故应将本案移送给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在被告处购买自然之宝“水果、大豆胚芽油复合提取物软胶囊”、“蔓越莓浓缩提取物软胶囊”、“叶黄素软胶囊”、“番茄红素软胶囊”、“胡萝卜素软胶囊”和“安美氏褪黑素片”等产品,并已完成付款义务,应确认原、被告买卖合同成立。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合同纠纷合同履行地或被告住所地均有管辖权。被告天虹商场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深圳市,故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天虹商场股份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林一华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邹剑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