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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3行赔初2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0-17

案件名称

周鹏与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宿州市

案件类型

赔偿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鹏,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皖13行赔初22号原告:周鹏,男,1976年8月13日出生,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被告: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胜利路636号。法定代表人:张建军,区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周鹏诉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政行政赔偿一案中,原告以起诉事实和诉求不恰当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周鹏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也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鹏撤回起诉。审 判 长  潘庆飞代理审判员  庄明义人民陪审员  夏 颖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彭思远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